(一)电子商务商机无限,保险业必须高度重视欧美电子商务虽然快速发展,但目前仍然处于上升周期。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起步晚,蕴藏着巨大的商业机会与潜力。保险业应从战略高度重视,加快网络产品开发,加大开拓保险电子商务市场的力度。
(二)电子商务发展有向产品上游行业集中趋势,保险电子商务应当重视B2B业务美国电子商务市场成交份额呈现出向上游行业领域集中的趋势。这一现象有深层原因:产品上游企业已认识到开展电子商务经营具有生产集约化、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好处。企业纷纷部署先进的信息系统,通过ERP系统进行企业内部资源的统筹管理,通过SCM系统与产业链相关联的企业进行协同商务。居于产品上游行业的企业发力电子商务经营,由于天然具有较强的产品市场控制力,产品上游企业慢慢取得了电子商务的主导地位。因此,保险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经营,在进行市场细分时,面向消费者和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思路应明确区分,并制订差别化发展战略;要特别重视B2B业务,即对企业客户的开发,时机成熟时可考虑和产品上游企业进行战略合作。
(三)先进计算机和通信技术是电子商务诞生的物质条件计算机和互联网通信技术最早诞生于美国。技术的成熟为保险电子商务的诞生奠定了重要的物质条件。而技术的持续进步则是美国不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结果。因此,我国保险企业也应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提高计算机和互联网通信系统的技术含量。
(四)完备的信用制度体系是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柱欧美有强大的信用制度体系支撑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是欧美有完备的信用制度立法,充分调整信息的公平、信用评价、违规惩罚等与信用相联系的各种关系;二是信用服务机构随市场经济分工的深入而诞生,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对个人、企业以及政府展开信用评价,构筑了以市场为基础的信用体系。而我国的信用制度体系尚不完备,影响了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亟待政府组织推动,不断完善。
(五)国家政策支持是保险电子商务发展的保证美国对电子商务的支持最早源于克林顿政府1993年公布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在此计划的基础上,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例如:1997年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1998年,克林顿发表“网络新政”演说,同年颁布《因特网税收自由法案》;2000年通过《电子签名法案》。我国这方面尚无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支持,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和全行业齐心协力、共同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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